女子相親列結婚清單,對此你怎么看
文章分類:本地關注 發布時間:2021-08-08 閱讀: 1079
張浩29歲,月薪4000,不久前親戚他介紹了一個相親對象。女方26歲,月薪3000元,雙方都是普通家庭。女方列出結婚條件:男方需提供房、車及20萬彩禮,女方沒陪嫁,婚后不工作。對此你怎么看?
明碼標價是誠信買賣的基礎
從描述來看,這些要求都是在前期就已經提出來了,而且是非常明確提出來的,不存在隱瞞以及拖延的情況,從商務買賣合同來說確實是合理的,提出自己的需要以及條件也是必要的。如果她內心有這些要求,但是又不提出來,那么能否結婚是一回事,結婚后能否正常生活又是另外一回事,比如男人希望她做家務,但是她不愿意做,那么這日子可能就不太好過了,所以為了日后婚姻的正常進行,那么事前提出要求也是讓對方有個心理準備,如果合同條款沒有問題那么就繼續,如果合同條款無法達成一致,也就沒必要進行更多的程序了。
社會日益進步,男女各有所需
目前社會上各種想法都有,而且社會的包容性也越來越好,對于男人和女人都差不多,以前的一些想法被看做是離經叛道,比如丁克,比如不婚,比如婚前性行為等等,而在如今,尤其是一線城市,人們的思維更加多元化,無論是丁克還是不婚都有很多的支持者以及踐行者,所以這些想法本身沒有問題。女子相親提需求本身也沒有問題,標的物就是她個人,而想獲得標的物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,這就是最基本的市場定價,如果不怕時間流逝而堅持條件,那么該女子大可以繼續堅持不妥協,風險就是以后能接受該條件的對象會越來越少,但是不排除會有人愿意。
只要堅持條件不變要求不變,那么這些都不是問題,法律只規定了結婚不得早于多少歲,但是并沒有要求不得晚于多少歲結婚,當然我也不認為未來會有必須結婚的規定,所以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選擇,自己的選擇當然也只有自己負責。對于男人來說,女人自然是不僅僅只有一個,要求也不同。對于女人來說,男人也不僅僅只有一個,條件也不同。說的直白點就是各取所需,條件明確點,也不錯。

依據最高人民法院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十條規定1.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。2.已經辦理結婚手續,但卻未共同生活的。3.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。給付彩禮一方請求按照習俗返還的,應予以退還。在上述條件下,收取彩禮的一方應該退還彩禮。
最后,祝大家都能找到真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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